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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8-11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万汉荣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4:50 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
楼 12 楼公司 1216 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10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9 日下午

15:00—2018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1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7 人,代表股份

  249,706,8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685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247,913,6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5294%。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78 人,代表股份 1,793,26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5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6 人,代表

股份 52,293,9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413%。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0,500,6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8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8 人,代表股份 1,793,265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57%。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1、关于续聘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49,657,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2%;

反对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5%;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2
的 0.00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244,4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3%;反对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790%;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

    2、关于为四家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249,502,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1%;

反对 19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2%;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089,3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88%;反对 1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3735%;弃权 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8%。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签字页)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张宁



                                                       万汉荣



                                             2018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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