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牛 山: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3-30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王梦瑶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下午 14:
50 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12 楼公司 1216 会议
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9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8 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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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15:00—2019 年 3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33 人,代表股份
257,293,7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344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5 人,代表股份
249,385,6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6572%。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18 人,代表股份 7,908,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86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32 人,代表
股份 59,880,7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002%。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51,972,6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1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8 人,代表股份 7,908,1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868%。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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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1、关于调整与祥源控股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251,953,8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46%;
反对 5,32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712%;弃权
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42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540,8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825%;反对 5,3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8993%;弃权 1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2%。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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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张宁
王梦瑶
201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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