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牛 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8-13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梦瑶、杨媛律师出
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下午 14:50 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12 楼公司 1216 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2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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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44 人,代表股
份 263,273,1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8632 % 。
1、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
的 股 东 144 人 , 代 表 股 份 263,273,158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2.8632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3,496,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6.2865%;反对 9,477,8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3.6000 %;弃权 29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083,61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555 %;反对 9,477,81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908 %;弃权 298,800 股(其中,因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4537 %。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
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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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罗牛山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子健
见证律师 :王梦瑶
杨媛
2022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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