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罗 牛 山: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4-0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thFloor,TaikangFinancialTower,No.38NorthRoadEastThirdRing,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6,China
                            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四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3]第 0592 号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路律师和王一鸣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

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 司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

                                       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

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将有关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罗

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罗牛山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

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4 月 6 日下午 14:50 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12 楼公司 1216 会议室举行,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

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自力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公司董事会和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审查,并

登记了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9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7,405,6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23%。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

全体普通股股东。

       2、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供公司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进行投票表

决。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6 日

(周四)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6 日(周四)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66 人,代表股份 179,443,3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5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13 项,分别为:

       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议案 5:审议《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的影响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

     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收购海南潭牛饲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股权收购协议>的议案》;

     议案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 12: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议案 13:审议《关于修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


                                    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

         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名称
                     同意(股)          比例[注]   反对(股)     比例[注]   弃权(股) 比例[注]        结果

1、《关于公司符合

向特定对象发行
                     321,680,807         71.9887%   122,704,651   27.4600%     2,463,522    0.5513%       通过
A 股 股 票 条件的

议案》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逐项表决
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

2.01 发 行股票的
                      74,248,585         37.1027%   119,175,216   59.5529%     6,692,657    3.3444%      未通过
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数量         74,237,285         37.0970%   122,430,551   61.1797%     3,448,622    1.7233%      未通过

2.03 发 行方式及
                      74,272,785         37.1148%   120,921,116   60.4254%     4,922,557    2.4598%      未通过
发行时间

2.04 发 行对象及
                      74,238,185         37.0975%   122,541,451   61.2351%     3,336,822    1.6674%      未通过
认购方式

2.05 发 行价格及
                      74,104,885         37.0309%   121,346,378   60.6379%     4,665,195    2.3312%      未通过
定价原则

2.06 限售期           74,270,185         37.1135%   122,359,151   61.1440%     3,487,122    1.7425%      未通过

2.07 募 集资金金
                      74,237,785         37.0973%   121,720,989   60.8251%     4,157,684    2.0776%      未通过
额及用途


                                                        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名称
                     同意(股)        比例[注]   反对(股)     比例[注]   弃权(股) 比例[注]        结果

2.08 本 次发行前

公司滚存未分配       74,223,285        37.0900%   121,064,878   60.4972%     4,828,295    2.4127%      未通过

利润安排

2.09 发 行决议有
                     72,013,904        35.9860%   121,791,589   60.8604%     6,310,965    3.1536%      未通过
效期

2.10 上市地点        74,570,585        37.2636%   119,217,078   59.5738%     6,328,795    3.1626%      未通过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74,959,485        37.4579%   122,399,189   61.1640%     2,757,784    1.3781%      未通过
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募
                     74,988,285        37.4723%   121,227,178   60.5783%     3,900,995    1.9494%      未通过
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5、《关于无需编制

前次募集资金使
                     321,734,607       72.0007%   122,209,489   27.3492%     2,904,884    0.6501%       通过
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摊
                     321,670,407       71.9864%   121,069,878   27.0941%     4,108,695    0.9195%       通过
薄即期回报的影

响与公司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

                                                      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名称
                     同意(股)          比例[注]   反对(股)     比例[注]   弃权(股) 比例[注]        结果

体承诺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发       74,947,485         37.4519%   122,069,689   60.9993%     3,099,284    1.5487%      未通过

行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与特

定对象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        74,881,685         37.4191%   121,130,478   60.5300%     4,104,295    2.0510%      未通过

购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9、《关于公司收购

海南潭牛饲料有

限公司 100%股权

并签署<附条件生       74,973,485         37.4649%   121,811,951   60.8705%     3,331,022    1.6645%      未通过

效的股权收购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10、《关于公司收

购控股子公司少

数股东股权暨签
                     321,676,507         71.9877%   120,800,478   27.0338%     4,371,995    0.9784%       通过
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权收购协议>的

议案》

11、《关于提请股
                     321,718,207         71.9971%   121,702,189   27.2356%     3,428,584    0.7673%       通过
东大会授权董事

                                                        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名称
                     同意(股)          比例[注]    反对(股)         比例[注]     弃权(股) 比例[注]         结果

会及其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向

特 定 对 象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

的议案》

12、《关于公司<未

来三年(2023 年-
                     322,735,298         72.2247%    118,627,560      26.5476%        5,486,122     1.2277%      通过
2025 年)股东回报

规划>的议案》

13、《关于修改<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
                     322,011,507         72.0627%    119,297,951      26.6976%        5,539,522     1.2397%      通过
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的议案》

             注:表决股份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对本次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同意(股)           比例[注]       反对(股)       比例[注]   弃权(股)       比例[注]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      124,267,869          49.8195%       122,704,651      49.1928%    2,463,522       0.9876%

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                                                  逐项表决

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       74,248,585          37.1027%       119,175,216      59.5529%    6,692,657       3.3444%


                                                             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同意(股)      比例[注]    反对(股)     比例[注]   弃权(股)     比例[注]

值

2.02 发行数量               74,237,285     37.0970%    122,430,551    61.1797%    3,448,622     1.7233%

2.03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74,272,785     37.1148%    120,921,116    60.4254%    4,922,557     2.4598%

2.0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74,238,185     37.0975%    122,541,451    61.2351%    3,336,822     1.6674%

2.05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74,104,885     37.0309%    121,346,378    60.6379%    4,665,195     2.3312%

2.06 限售期                 74,270,185     37.1135%    122,359,151    61.1440%    3,487,122     1.7425%

2.07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74,237,785     37.0973%    121,720,989    60.8251%    4,157,684     2.0776%

2.08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
                            74,223,285     37.0900%    121,064,878    60.4972%    4,828,295     2.4127%
未分配利润安排

2.09 发行决议有效期         72,013,904     35.9860%    121,791,589    60.8604%    6,310,965     3.1536%

2.10 上市地点               74,570,585     37.2636%    119,217,078    59.5738%    6,328,795     3.1626%

3、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      74,959,485     37.4579%    122,399,189    61.1640%    2,757,784     1.3781%

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
                            74,988,285     37.4723%    121,227,178    60.5783%    3,900,995     1.9494%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

5、《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124,321,669     49.8411%    122,209,489    48.9943%    2,904,884     1.1646%

案》

6、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
                           124,257,469     49.8154%    121,069,878    48.5374%    4,108,695     1.6472%
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公司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1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同意(股)      比例[注]    反对(股)     比例[注]   弃权(股)     比例[注]

承诺的议案》

7、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
                              74,947,485     37.4519%    122,069,689    60.9993%    3,099,284     1.5487%
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8、《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74,881,685     37.4191%    121,130,478    60.5300%    4,104,295     2.0510%
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9、《关于公司收购海南潭

牛饲料有限公司 100%股

权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74,973,485     37.4649%    121,811,951    60.8705%    3,331,022     1.6645%

股权收购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收购控股子

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签署
                             124,263,569     49.8178%    120,800,478    48.4294%    4,371,995     1.7528%
<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

协议>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124,305,269     49.8345%    121,702,189    48.7909%    3,428,584     1.3745%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

12、《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125,322,360     50.2423%    118,627,560    47.5583%    5,486,122     2.1994%
(2023 年-2025 年)股东




                                                    1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同意(股)      比例[注]    反对(股)     比例[注]   弃权(股)     比例[注]

回报规划>的议案》

13、《关于修改<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124,598,569     49.9521%    119,297,951    47.8271%    5,539,522     2.2208%

理制度>的议案》

           注:表决股份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第 2-4 项、第 7-9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控股股东罗牛山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关联方已回避表决。

           第 1-8、11、1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中,第 1、5、6、11、12 项议案

      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

      第 2、3、4、7、8 项议案未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 9、10、13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其中,第 10、13 项议案已获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第 9 项议案

      未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通过。

           5、本所律师、公司推举的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本次议案表决进行了计票

      和监票。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第 2、3、4、7、8、9 项议案未获

      得表决通过,其他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


                                                 1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1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                       经办律师:王路




          ——————————




                                                 王一鸣




                                        ——————————




                                                          2023 年 4 月 6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