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牛 山: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5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罗牛山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
就 2023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的有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获批的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36.70 亿元,累计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25.77 亿元;其中,公司为海
南罗牛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总额为 5.20 亿元,实际担保金额为 4.09 亿元;公司为海南罗牛山
畜牧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为 14.00
亿元,实际担保金额为 11.03 亿元;公司为购买罗牛山房地产项目的
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额度为 14.00 亿元,实际担保
金额为 10.40 亿元;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年报总额
为 3.50 亿元,实际担保金额为 0.25 亿元。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获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84.70%;实际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9.46%。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2、2022 年度对外担保调整情况
公司对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由 38.20 亿元调整减至
36.70 亿元,其中:公司为购买罗牛山房地产项目的按揭贷款客户提
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额度由 17.50 亿元调整减至 14.00 亿元;公司
为食品集团及其下属全资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额度由 6.70 亿元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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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减至 5.20 亿元;公司新增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额度
为 3.50 亿元;其它的保持不变。
独立董事认为:202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作为独立
董事,我们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
金和违规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截止本报告期末,未发现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担
保的情况。
三、对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
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主要是参与了新股申购及交易业务、
中短期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等,参与金额较小,风险可控,且利用现
有资源而获得一定的收益,也不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影响,有助于提
高自有资金的利用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求,
且双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均遵循市场化原则。交易经平等协商,双
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基础确定交易价格,交易
公平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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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涉及的交易事
项。
五、对《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对于存在的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和管控,切实提升公司经营管理
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以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
东合法利益。
六、对《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核,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业务资质情况,独立董事认为拟续聘的中审众环具有合法的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执业经验,能够
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地发表审计意见,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
内部控制审计等要求。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中审众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
《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八、对《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拟实施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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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是基于对公司实际经营业务需要做出的客观判断,符合公司当前的实
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我们同意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印遇龙
张秋生
于爱芝
2023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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