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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风塑业:国风塑业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13  

                        股票简称:国风塑业         股票代码:000859           编号:2021-029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第七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琼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1、股东出席的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
股份 283,922,3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6886%。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61,004,6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29.13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2,917,69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5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
表股份 22,917,6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578%。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2,917,69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5578%。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任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会议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议案 1.00 《国风塑业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184,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403%;反对 7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80,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6.7824%;反对 73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217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2
    表决结果:以上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2.00《国风塑业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184,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403%;反对 7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80,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6.7824%;反对 73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217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表决结果:以上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3.00《国风塑业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184,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403%;反对 7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80,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6.7824%;反对 73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217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表决结果:以上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4.00《国风塑业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184,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403%;反对 7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3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80,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6.7824%;反对 73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217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表决结果:以上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5.00《国风塑业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184,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403%;反对 7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80,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6.7824%;反对 73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217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表决结果:以上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6.00《国风塑业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184,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403%;反对 7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80,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6.7824%;反对 73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217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4
    表决结果:以上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7.00《关于续聘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184,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403%;反对 7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80,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6.7824%;反对 73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217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表决结果:以上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案 8.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3,184,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403%;反对 7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80,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6.7824%;反对 73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217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表决结果:以上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姚禄仕、余经林、
许立新和李良彬向股东大会作了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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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爽、田园

    天禾律师结论意见:国风塑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国风塑业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律意[2021]第 00454 号《关于安
徽国风塑业股份有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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