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一)2019-02-13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9-006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 福星 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 福星 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
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之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惠誉江汉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汉置业”)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东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武汉东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
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汉川市支行”,与农行武汉东湖支行合称“农行”)于近日
共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合称“主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公
司与上述银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江汉置业向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函》。
上述合同约定,江汉置业向农行借款人民币 80,000 万元(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1%,期限为 3 年);江汉置业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
抵押,公司为江汉置业偿还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江汉置业向本公司
提供反担保。
根据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
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授权期
间内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对象系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授权期限内增设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江汉置业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
子公司,本年度经审批担保额度为 80,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担保余额为 0 万元,
获得从福星惠誉经审批担保额度调剂 80,000 万元,本次担保后可用担保额度为
0 万元。福星惠誉本年度经审批担保额度为 900,000 万元,扣除本次调剂担保额
度后,福星惠誉本年度可用担保额度为 677,631.38 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已经本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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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债务人):江汉置业,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5 月 24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杨汊湖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谭少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
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的许可证方可经营)。股东
情况:福星惠誉持股 100%。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595,565.58 万元,负债 348,737.78
万元,净资产 246,827.80 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 万元;2017 年度实现营
业收入 0 万元,利润总额-903.31 万元,净利润-677.73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
经审计)。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 968,369.13 万元,负债
722,233.16 万元,净资产 246,135.97 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 万元;2018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 入 0 万元,利润总额-105.75 万元,净利润-105.75 万元(以
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江汉置业
贷款人:农行
借款金额:人民币 80,000 万元(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
浮 11%,期限为 3 年)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抵押人:江汉置业
抵押权人:农行武汉东湖支行
被担保最高额:人民币 108,000 万元
抵押物:江汉置业拥有的姑嫂树村 K5-1 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担保期限: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准。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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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协议生效日期: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农行
保证人:本公司
担保本金:人民币 80,000 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
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4、《反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人(债务人):江汉置业
被保证人:本公司
反担保范围:基于《保证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
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上述担保合同约定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
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反担保期间: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至本公司为债务人代偿之日后二年。
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生效时间:自反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属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筹措资金,
促进项目快速开发。江汉置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来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江
汉置业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
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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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792,833.25 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115,854.12 万元,其中:公司为
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792,833.25 万元(占本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74.53%)、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115,854.12 万元
(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8.62%)。随着公司及子公司对贷款的
偿付,公司及子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责任将自动解除。
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对无业务往来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
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0,逾期担保为 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相关合同;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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