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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星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公告2019-03-22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9-017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 福星 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 福星 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
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之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惠誉欢乐
谷置业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武汉福星惠誉欢乐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欢
乐谷”)、原债权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非关联方,以下简称“转让方”
或“华天建设”)、新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
简称“信达资产”)于近日共同签署《债权收购协议》;武汉欢乐谷、福星惠誉控
股子公司天立不动产(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不动产”)与信达资产
就分期偿还上述债务签订《分期付款合同》(该合同与《债权收购协议》合称“主
合同”),天立不动产与信达资产签订《抵押合同》,天立不动产的股东福星惠誉
和武汉鼎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非关联方,以下简称“鼎中地产”)分别与
信达资产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公司与信达资产签订《保证合同》。其中,《分
期付款合同》与《债权收购协议》合称“主合同”。上述合同及协议约定,转让
方拟将其对武汉欢乐谷人民币 843,845,463.10 元的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武汉
欢乐谷、天立不动产(以下合称“债务人”)按《分期付款合同》相关约定向信
达资产共同偿还上述债务;天立不动产以其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福星
惠誉、鼎中地产分别以其持有天立不动产 71.58%、28.42%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
担保,公司按其持有天立不动产 71.58%的股权比例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
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

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授权期

间内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对象系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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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授权期限内增设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武汉欢乐谷为公司合并范围内

的子公司,本年度经审批担保额度为 80,000 万元,本年度已发生担保额为 0 万

元,本次担保后可用担保额度为 19,597.54 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已经本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债务人 1)武汉欢乐谷: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5 月 24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杨汊湖特 8
号,法定代表人谭少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
信息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该 公 司 总 资 产 11,004,807,025.43 元 , 负 债
7,925,372,239.24 元,资产负债率为 72.02%,净资产 3,079,434,786.19 元,或
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下同)539,335,351 元;
2017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3,369,381,645.58 元,利润总额 892,568,756.08 元,
净利润 669,013,064.81 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截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
该公司总资产 5,756,301,434.40 元,负债 2,387,311,176.38 元,资产负债率为
41.47%,净资产 3,368,990,258.02 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486,899,888.26
元;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实现营业收入 2,135,556,350.18 元,利润总
额 391,070,008.02 元,净利润 289,555,471.83 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股东情况:福星惠誉持股 80%,武汉俊嘉置业有限公司(公司非关联方)持股 20%。
该公司最新信用等级为 AA 级。

    被担保人(债务人 2)天立不动产,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12 月 22 日,注册资本 16,993 万元,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737
号广发银行大厦 1 栋 48 层 8 室,法定代表人邓世刚,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
品房销售;承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物业管理及配套服务(国家有专项审
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963,379,091.01 元,负债 392,556,765.48 元,资产负债率为 40.75%,净资产
570,822,325.53 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 元;2017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0 元,
利润总额-21,311,686.41 元,净利润-21,311,686.41 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
计);截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该公司总资产 1,226,104,323.15 元,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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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7,154,314.73 元,资产负债率为 53.60%,净资产 568,950,008.42 元,或有事
项涉及的总额 0 元;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实现营业收入 0 元,利润总
额-1,872,317.11 元,净利润-1,872,317.11 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股东
情况:福星惠誉持股 71.58%,鼎中地产持股 28.42%。
    三、担保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务形成的情况

    转让方于 2014 年 3 月 10 日、2017 年 9 月 21 日分别与武汉欢乐谷签订《工

程 施 工合同》, 经双方确认, 截至本合同签订日, 武汉欢乐谷 尚余人民 币

843,845,463.10 元应付款项未支付。现转让方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信达资产。

    2、《债权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华天建设

    收购方:信达资产

    债务人:武汉欢乐谷

    标的金额:人民币 843,845,463.10 元

    协议生效日期:本协议经各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

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分期付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务人:武汉欢乐谷、天立不动产

    债权人:信达资产

    标的金额:人民币 843,845,463.10 元

    补偿金年率:9.02%

    付款期限: 24 个月
    协议生效日期: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抵押人:天立不动产

    债权人:信达资产

    标的金额:人民币 843,845,463.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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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鄂(2017)武汉市市不动产权第 0001474 号

     担保期限: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准。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及责任,包括《债权收购

协议》和《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及因违反《债权收购协议》和分期付款

合同》而产生的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主

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协议生效日期: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5、2 份《股权质押合同》
     质权人:信达资产
     出质人:福星惠誉、鼎中地产
     标的:福星惠誉持有天立不动产 71.58%股权、鼎中地产持有天立不动产
28.42%股权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及责任,包括《债权收
购协议》和《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及因违反《债权收购协议》和分期付
款合同》而产生的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
主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担保期间: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准。
     协议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
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保证合同》
     债权人:信达资产
     保证人:本公司
     担保金额:公司按约定全部主债务 71.58%的金额(60,402.46 万元)提供担
保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及责任,包括《债权收购


                                    4
协议》和《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及因违反《债权收购协议》和分期付款
合同》而产生的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主
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自《分期付款合同》项下各期债务到期之日起算,并均至《分期
付款合同》项下分期付款宽限期终止日后两年止;《债权收购协议》发生违约且
债权人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之日起两年;提前或延期通知重新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
之日后两年。
    合同生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
之日起生效。
    7、《反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人(债务人):武汉欢乐谷、天立不动产

    被保证人:本公司

    反担保范围:基于《保证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

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上述担保合同约定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

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反担保期间: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至本公司为债务人代偿之日后两年。

    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生效时间:自反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属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筹措资
金,促进项目快速开发。武汉欢乐谷、天立不动产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未来有
较强的偿债能力,且上述债务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
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
任的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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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5,109.71 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52,728.12 万元,其中:公司为
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465,109.71 万元(占本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42.62%)、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52,728.12 万
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2.48%)。随着公司及子公司对贷款
的偿付,公司及子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责任将自动解除。
    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对无业务往来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
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0,逾期担保为 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相关合同;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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