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湖北福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 划》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审议的有关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赵 曼 冯德雄 夏新平 202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