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二年五月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杨婧雪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 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1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巨 潮资讯网刊登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14:30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8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 公司董事长谭少群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4人,代表股份277,059,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280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202,976,93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1837%,均为2022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 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 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74,082,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8.096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律师宋浩、杨婧雪。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 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查验,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5,288,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09%; 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19%;弃权2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2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2.9300%;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990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5,288,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09%; 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19%;弃权2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2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2.9300%;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0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765,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22%; 反对2,2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206%;弃权2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750,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0.8417%;反对2,27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84%;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75,288,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09%; 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19%;弃权2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2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2.9300%;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0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4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288,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09%; 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19%;弃权2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2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2.9300%;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0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288,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09%; 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19%;弃权2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2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2.9300%;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0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长审批公司土地竞买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288,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09%; 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19%;弃权2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2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2.9300%;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0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审批公司预计对外担 保额度的议案》 5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74,301,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46%; 反对2,73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82%;弃权2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86,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88.9882%;反对2,73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320%;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288,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09%; 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19%;弃权2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2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2.9300%;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0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288,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09%; 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19%;弃权2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2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2.9300%;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0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1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288,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09%; 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19%;弃权20,000股(其 6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2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2.9300%;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0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1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301,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46%; 反对2,73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82%;弃权2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86,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88.9882%;反对2,73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320%;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1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301,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46%; 反对2,73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82%;弃权2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86,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88.9882%;反对2,73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320%;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1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4,301,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46%; 反对2,73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82%;弃权2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86,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7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88.9882%;反对2,73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320%;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1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控股股东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73,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9300%; 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9901%;弃权2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2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2.9300%;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0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谭少群、冯东 兴、张景予以回避表决。 1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5,288,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09%; 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19%;弃权2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2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2.9300%;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0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1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288,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609%; 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19%;弃权2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2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8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92.9300%;反对1,7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0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9%。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 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9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日期:2022 年 5 月 20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