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福星股份: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12-06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稳定、持续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福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
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特制订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
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战略发展
规划、资金需求情况、行业发展趋势、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稳定、持续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
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及连续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业务发
展需要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稳定性及连续性。

    三、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股票与现金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条件

    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在满足了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或多项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审计中介机构不能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2)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储备土地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3)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数;

    (4)公司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负值。

    (三)现金分红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
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的 10%。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在公司盈
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情况下,
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
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本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
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
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同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