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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星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6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
慎、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材料,基于
个人独立判断,现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我们一
致认为:

    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
件。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能够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综上,
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并同意将《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
关规定。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综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同意《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优
化公司业务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
益。综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同意《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及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
规定,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非公开)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
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
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综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关于无
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公司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
了认真分析,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做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关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并同意将《关于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
东回报规划》的内容,结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湖北福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充分考虑
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综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
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
规划>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同意上述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参会独立董事签字:




       赵   曼                 冯德雄                   夏新平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