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2022-12-06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
审核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
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事项
进行了逐项自查、逐项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的条件;
二、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我
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
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改善公司资
产负债率,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整体价值,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战
略意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
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五、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
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
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我们审阅了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我
们认为其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利润分配政策,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
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了公司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参会监事签字:
李俐 肖建明 李勇方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