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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双马: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0-11-24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以及《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受让义乌和谐锦弘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份额(以下简称“和谐锦弘”)的事
项符合公司总体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在
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公

司审议本次受让和谐锦弘认缴出资份额的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西藏锦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锦旭”)以零
对价受让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睿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和
谐锦弘人民币3.8亿元未实缴的认缴出资额。同时,西藏锦旭按1元/
认缴出资额对和谐锦弘进行投资,定价公允,符合私募股权投资业界
通行的模式,不存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或非公允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过
程及结果合法、有效,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交易遵循了一
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必亮、张一弛、冯渊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