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四川双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
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
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1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
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建立良好的资本
市场形象;
       (四)强化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建立良好的信息汇集和发布机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2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
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
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
置于公司网站。


                                   3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
活动。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
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4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
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
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
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
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5
    第二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如董事长及总经理不
能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
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
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
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6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
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
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
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 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
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
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
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
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第 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 充分关注 互动易收集 的信息以 及其他媒体 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
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
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
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
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
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
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7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平
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
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
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长、公
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授权对外发言人,代表公司与外部进行信
息沟通。发言人的主要发言范围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策略、业绩表现、
经营环境、重大事件等。发言人可指定相关人员作为临时发言人。

    除非得到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或对外发布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
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事务的承办和落实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
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8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
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
深交所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 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 投资者关 系活动应建 立完备的 投资者关系 管
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姓名、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提供的资料;


                                      9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相关方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其签署保密协议,由其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
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
亦同。2007 年 6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接待
和推广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3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