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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1-22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四川和谐双马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1、关于《关于取消参与投资和谐绿色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拟取消股东大会提案的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
应依法回避表决。

    2、关于《关于参与投资和谐绿色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修

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西藏锦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西藏锦凌”)、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西藏锦旭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简称“西藏锦旭”)与西藏锦坤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
同向宜宾和谐绿色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和
谐绿色产业基金”)认缴出资的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
资及向关联人投资的关联交易。同时,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西藏锦合
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西藏锦合”)与和谐绿色产业基金之
间关于提供管理服务的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

时应依法回避表决。

    西藏锦凌拟作为普通合伙人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和谐绿色产业
基金认缴出资1.05亿元,西藏锦旭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或自筹资

金向和谐绿色产业基金认缴出资7.75亿元,认缴价格为1元/出资额,
同时,西藏锦合向和谐绿色产业基金提供管理服务并收取管理费用。
前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私募股权投资业界通行的方式,不存在

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或非公允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取消参与投资和谐绿色产业基金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参与投资和谐绿色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修
订稿)》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一弛、胡必亮、冯渊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