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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瑞股份:东瑞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5月)2021-05-21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5 号)及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部是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

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

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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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公

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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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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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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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

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

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制度第十二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

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

性。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上市公

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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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

工作,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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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

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

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

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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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内幕信息知情人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

求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

5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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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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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序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号码     信息时间     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

        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

        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

        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

        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

        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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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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