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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瑞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8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

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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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监事决定)、股

东(大)会(股东决定)审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以下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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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

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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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

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3、未达到前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4、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诉讼;

    5、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六)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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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

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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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13、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它重大事件,包括: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吸收合并、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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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

       (九)《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亦

属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

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子公司可能

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该重大事件已经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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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

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

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

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

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

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6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

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

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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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以及各下属

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

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

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分、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

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

任人,可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

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

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

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

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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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

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

或信息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

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

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

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

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

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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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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