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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瑞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8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

其证券账户下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公司股份。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
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

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

                                   2
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

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份买卖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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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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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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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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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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