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苏泊尔”)的独立董 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选举董事事项进行认真了解,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Stanislas de GRAMONT 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其未持有公司股份, 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所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惩戒。我们同意将 Stanislas de GRAMONT 先生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 王宝庆 Frederic BERAHA Xiaoqing PELLEMELE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