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泊 尔: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07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苏泊尔”)的独立董
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业务指南》”)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认真了
解,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6 日,我们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
陈俊 Chen Jun
HervéMACHENAUD
Jean-Michel PIVETEAU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