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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 泊 尔: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31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苏泊尔”)的独立董

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认真了解,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

意见:


    一、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情

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21,919.74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 3.15%;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104,642.00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 15.01%;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未有

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 对利用自有闲置流动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在原有《关于利用自有闲置流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

确了投资品种和理财产品本金的赎回期限,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公司使用自有闲置流动资

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

意公司利用自有闲置流动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


    三、 关于开展预付款融资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在原有《关于开展预付款融资业务的议案》的基础上延长了授信额度有效期,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截止目前,所有参与该业务的经销商经营情况良好,未出现承兑汇票

到期偿还逾期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生效前继续开展上述预付款融资业务。


    四、 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郑长华、鲁兴佳、李声宏、

李燕、郑金星、刘传华、秦勇、王亚蜀、叶鑫、张乐、廖凌、陈子成和彭浩发生离职,不再

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剩余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以1元/

股的价格予以回购注销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

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对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五、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

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业务指南》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业务指南》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人均授予规模较小,定价系贴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

上,综合考虑各激励对象薪酬情况,匹配各激励对象整体收入水平确定的,不存在利益输送

的情况。同时本次激励计划是附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后,公司未

来年度业绩实现将保持稳定的增长幅度,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

    (六)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


  陈俊 Chen Jun




  HervéMACHENAUD




  Jean-Michel PIVETEAU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