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泊 尔: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3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苏泊尔”)的独立董
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认真了解,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
下意见:
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2 日,我们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对象徐波先生和叶继德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减
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按照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其最后一笔减持交易日起推迟 6 个月
授予其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和其余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向 288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125.35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暂缓授予徐波先
生与叶继德先生共计 7.9 万股限制性股票。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
陈俊 Chen Jun
HervéMACHENAUD
Jean-Michel PIVETEAU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