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8-06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2022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公司财务
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能有效降低理财风险,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在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
低风险、稳健性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且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发展。该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
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三、独立董事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经核查,我们认为:
1、《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任职资格要求。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
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
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期/解除限售
期、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同意将《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
考核。公司业绩指标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用以衡量企业的经营情况
和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公司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
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作用,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业绩考核目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
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
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
条件。
综上,公司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班耀波、王荭、张伟
2022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