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7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上
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规
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充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的过度宣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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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
念;
(五)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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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于对象与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
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
其决策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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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
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十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刊登。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
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
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
(二)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
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
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网站
(一)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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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二)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
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三)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
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
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及新闻发布会等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
的其他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活动或新闻发布会等。
(二)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新闻发布会前,
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公
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并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
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
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三)在回答投资者问题时,应按照公司公告内容如实回复,回
复应详尽,并避免泄露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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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
码。如有变更,要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
布。
第十五条 电子邮件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
件向公司询问、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二)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
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
附件二),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
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
件一),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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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特定对象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管理。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公司对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
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
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
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
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
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
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
件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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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
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
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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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监事会应当对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
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
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
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
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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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
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应当定期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
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
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机构推介会以及分析师说明
会等大型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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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
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
同。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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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
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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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
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
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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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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