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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核钛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18年12月)2018-12-18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18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
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 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
录;
    (三) 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
管理制度。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
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和单一选聘方式。
       第七条 公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所有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第八条 邀请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第九条 单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事
项的方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与选聘过程。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 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 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 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 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 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计划财务
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
步审查、整理;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
审阅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
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
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
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
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择优选取。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
个工作日前,向证券监管部门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
录等。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
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
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
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弄虚作假,
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