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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核钛白: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05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召开了第
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
(临时)会议提供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预案》等
相关议案材料,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无禁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违规事项,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
件。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符合有关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
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建设的市场前景等做出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五、关于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第二期)》的独
立意见
    (一)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
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二)公司回购股份是基于公司股价处于较低水平,不能正确反映公司的价
值。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
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
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三)公司拟回购资金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发行可转换债券、金融机构借款等法律、法规认可的
方式,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
市地位。
    (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
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彭国锋                 李建浔                    卓曙虹


                                                       2019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