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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核钛白: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9-02-28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联系电话:                    +86(010)6554 2288
                                                  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telephone:                   +86(010)6554 2288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
                   ShineWing                      N o.8, Chao yang men Beidaj ie ,
                                                  D o n g c h e n g D i s t r i c t , B e i j i n g , 传真:        +86(010)6554 7190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100027, P.R.Chin a                                  facsimile:   +86(010)6554 7190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XYZH/2019XAA10140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进行了鉴证。中核钛白公司的责任是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号),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提供相关的真实、合
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证据。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发表
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
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
以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
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本报告是我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与中核钛白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相关资料,在审慎调查并实施了必要的鉴证程序基础上对
所取得的资料作出的职业判断,并不构成我们对中核钛白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前景及
其效益实现的任何保证。

   我们认为,中核钛白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编制,
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中核钛白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中核钛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用途。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中核钛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常晓波




                                             中国注册会计师:白西敏




             中国    北京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