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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核钛白:内部控制审核报告2019-02-28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联系电话:                    +86(010)6554 2288
                                                  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telephone:                   +86(010)6554 2288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
                   ShineWing                      N o. 8, Chao yang men Bei dajie ,
                                                  D o n g c h e n g D i s t r i c t , B e i j i n g , 传真:        +86(010)6554 7190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100027, P.R.C hina                                  facsimile:   +86(010)6554 7190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YZH/2019XAA10139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管理
当局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报告。中核钛白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以及保证自我评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我们的责任是对中核钛白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
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业务鉴证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
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
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误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制度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
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中核钛白内控制度自我评估报告恰当评估了中核钛白 2018 度与会计报表
相关的内部控制,中核钛白按照财政部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所设定的标准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常晓波




                                             中国注册会计师:白西敏



            中国    北京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
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
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
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
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
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
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
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
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
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甘肃和诚钛业
有限公司、甘肃东方钛业有限公司、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豪普钛业有限
公司、上海思成钛白化工有限公司、无锡中核华原钛白有限公司、南通宝聚颜料有限公司、
广州广和钛白化工有限公司、无锡石春投资有限公司、无锡铁基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金星
钛白销售有限公司、金星钛白(香港)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为: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
业文化、资金活动(包括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营运)、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
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
递、信息系统及信息披露事务。


    重点评价的高风险领域主要为:社会责任、投融资及资金营运(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投
资、购买理财产品、对外财务资助、对外投资及重要项目投资等)、采购业务、销售业务、
资产管理、工程管理、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
系统及信息披露事务。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评价办
法和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
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
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      错报>营业收入总     营业收入总额的 0.5%<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总
潜在错报      额的 1%              ≤营业收入总额的 1%          额的 0.5%

利润总额      错报>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的2.5%<错报≤利 错报≤利润总额的
潜在错报      5%                   润总额的 5%                  2.5%

资产总额      错报>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 错报≤资产总额的
潜在错报      1%                   产总额的 1%                  0.5%
所 有 者 权 益 错报>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错报 错报≤所有者权益
潜在错报      总额的2%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2%        总额的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
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
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         2000万元以上                 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
  缺陷认定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负面影响

                                                       形式对外披露

                 1000万元-2000 万元(含     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
   重要缺陷
                       2000 万元)                      成负面影响
               1000万元(含 1000 万元)以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
   一般缺陷
                           下                    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
缺陷。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201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