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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核钛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2-04-27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重大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
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
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部门;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人员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
    (七)持有公司 5%以上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及前述人员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
    (八)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根据重大事项具体情况,参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将
信息报告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以保证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
子公司负责人及时知悉和掌握相关信息。
    第六条 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公司总部各部
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将有关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
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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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所有重大事项应由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将其知悉的相关信息形成
书面材料汇总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事项管理及归档工作的
第一责任部门。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
其持续进展情况。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类型,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本款前述规定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所有交易事项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财务部门及
时进行统计、汇总,并在相关交易事项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书面
报送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
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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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日常交易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送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
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
件(如有)、风险提示等:
    (1) 涉及上述第 1 项、第 2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2) 涉及上述第 3 项至第 5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合同。
    公司及子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
计产生的收入达到上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
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报告。
    已按照上述标准告知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及子公司应该关注合同履行进
展,如发生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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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中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涉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知悉拟发生或可能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时,应当根据关联
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送
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
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
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如果不能准确判断拟发生的交易事项
是否属于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于知悉相关交易事项且尚未发生前及时向董
事会办公室进行书面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交易事项进行判断。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书面报送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决策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对
于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批的关联交易事项,及
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审批程序。前述关联交易事项获得批准实施后,公司及子
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及时报告相关交易事项进展情况。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负责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
诉讼、仲裁事项的相关事项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包括但不限于: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涉及到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仲裁事项;
    5、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该条
规定;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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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重大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时,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及时
将相关事项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通过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
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第八条第(一)款中重大交易事项规定的报
告标准执行。
    (六)重大变更
    公司或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知悉情况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
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包括: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
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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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社会责任事项
    公司或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知悉情况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
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通过书面的方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具体包括: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八)子公司召开有关重要会议文件、财务报表
    1、子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2、子公司的季度和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等。
     子公司应定期将上述重要会议文件、财务报表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九)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披露或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
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
审核意见;
    6、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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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其他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1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如预计会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有
对价的,若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应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并将台账定期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拟对
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公司拟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财务部门应当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设立台账,并将台账定期
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1、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时
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2、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3、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
排;
       4、重大对外投资及项目应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完成;涉及主要标
的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
交付或过户;
       5、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获悉的重大事项信息后,应当于重大事项最先
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情
况书面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
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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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重大事项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
报的重大事项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
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
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应
报告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者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
公司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
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
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内幕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
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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