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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钛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9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
时)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
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
议的有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方案提前终止是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实施股份发行行为,
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优先股发行行为的除外。”,为加快推进公司 2021 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后决定终止本次回购。公司实际回购
股份数量已超回购方案下限,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会
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等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产生不利影响。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二、关于对《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项,有利
于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该事项的
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
的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彭国锋                    卓曙虹                    李建浔




                                                       202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