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钛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7-19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核华
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监事会及监事会议事的行为准则,除非有主体限制,本规则内容
适用于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及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
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
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受他人操
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
行使。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对前述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
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
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当面送达、邮寄、传真或电
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口头通知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同意后,即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议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监事会的
职权范围;
(二)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三)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一条 监事如有临时提案提交监事会会议讨论的,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书面
递交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
监事会主席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在会议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四章 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对会议各项需做
出决议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书
面投票表决方式。每一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做出的决议承担责任。如监事会决议因违反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受到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做出的每项决议应指定有关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并记录执行
情况,在下次监事会上报告执行结果。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相关决定进行记录并形成会议记录,监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
会议的监事及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或
存在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