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钛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26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规定,作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 2022 年半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与参股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发生的资金往来,均
属日常经营正常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外,
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担保余额为 361,247.27 万元,被担保方
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提供担保均为被担保方申请融资,公司作为股东
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均属日常经营、项目建设的正常需要,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被担保方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
能力,公司对其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为规范公司对外
担保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公司对子公司提供
担保事项,已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严格履
行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控制审批流程,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彭国锋 李建浔 卓曙虹
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