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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核钛白: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8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
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
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
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
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
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进行证券投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
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相关投资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
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一次检查,充分评估资金
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
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
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
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
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