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钛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11月)2022-11-21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2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
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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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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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
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裁办公会议审查。
(二)公司总裁负责按照经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
实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提交申请,经总裁和财务总监
会签后,由公司资金运营部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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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
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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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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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
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的使用
(一)公司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进行使用超募资金:
(1)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2)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归还银行借款;
(4)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进行现金管理;
(6)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
的进度情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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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
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
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2)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
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
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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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包括原募投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原因等内容;
(三)新募投项目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资计划、项目可行性分
析、项目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变更募投项
目的意见;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资金运营部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
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情况;资金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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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八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
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
险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任何人员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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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用途或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的,公
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情节
严重的,公司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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