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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核钛白: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3月)2023-03-15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管理
机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
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
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控股子公司进行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 意,
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 有关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原则上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
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
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
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
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
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
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
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
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
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
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
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
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
程序。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士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合同及交易确认文件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负责。
    财务中心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风险管理体系搭建、期货 和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联系与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工 作。
公司在进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前,财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期货与 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财务中心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 急处
理预案,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采购及销售部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基础业务信息 和交
易背景资料。
    信息披露部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 的合
法合规性、履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 息披
露工作。
    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 使用
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
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
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
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
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采购及销售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将有关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务中心用于汇
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财务中心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
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四)财务中心严格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
进行资金划拨;
    (五)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内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检查,且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提交的相关报告,对公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与监督,提出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四条 公司商品期货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计划财务部定期提供及更新公司的相关数据;
    (二)财务中心根据市场调研,结合风险水平,制定与实际业务规模匹配的套期
保值方案,并根据授权体系提交审批;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批;
    (四)在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授权人士的负责下,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市场
价格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时间操作对冲;
    (五)财务中心进行业务的事中监控和事后分析;
    (六)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到期结算的账务处理;
    (七)内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商品期货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等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提交的相关报告,对公司商品期货业
务的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与监督,提出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流程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
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财务中心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
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八条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
务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 或其
授权人士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内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 违规
情况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
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
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 因,
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
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
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
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
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 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并由
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