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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黄金: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之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8年度)2019-06-28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之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8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19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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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
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发布的《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
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
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2
                                                   目录


第一章   本次公司债券概况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 4
第二章   发行人 2018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 7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 10
第四章   本期债券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重大变化情况 .................... 11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 12
第六章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 13
第七章   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 15
第八章   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 16
第九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7
第十章   其他事项 .................................................................................................... 20




                                                        3
   第一章     本次公司债券概况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一、   发行人名称

   中文名称: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nan Gold Corporation Limited

二、   核准文件和核准规模

    本次公司债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278”号文件
核准公开发行,公司获准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2012 年 11 月 7 日,发行人成功发行 5 亿元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2 湘金 01”或“本期债券”)。

三、   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2、债券名称: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发行总额:总发行规模不超过 9 亿元,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5 亿元。

    4、发行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根据
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本期债券
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5、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 7 年,附发行人第 5 年末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前的第 3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
告。
                                    4
    9、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后,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第 5 年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 2019 年 11 月 7 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
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 2017 年 11 月 7 日兑付,未回
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 2019 年 11 月 7 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
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
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
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8、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 2012 年 11 月 7
日。

    10、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 11 月 7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
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1、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
的公告之日起的 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
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6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5
    12、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11 月 7 日
至 2019 年 11 月 6 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
限自 2012 年 11 月 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11 月 6 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
自 2012 年 11 月 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

    13、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公开发行,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

    14、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1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7、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19、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0、质押式回购安排:本期债券符合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上市后可进
行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事宜按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1、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四、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2018 年内按照本期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了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职责,建立了对发行人的定
期跟踪机制,并监督了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

    2018 年度,本期债券不存在需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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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发行人 2018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nan Gold Corporation Limited

    注册及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金源大酒店 16 楼

    法定代表人:黄启富

    电话:(0731)82290893

    传真:(0731)82290893

    电子信箱:hngold_security@126.com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1 日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湖南黄金

    股票代码:002155

    注册资本:1,202,039,474 元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金源大酒店 16 楼

    国际互联网网址:www.hngoldcorp.com

    所属行业:采矿业

    经营范围:在许可证核定项目内从事黄金、锑、钨的勘探、开采、选冶;金
锭、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的生产、销售;工程测量,控制地形、矿山测量;
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自有资产对矿山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投
资,自有资产管理;管理、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发行人 2018 年度经营情况
                                    7
      2018 年,全球经济面临的不确定和不稳定因素增多,外部环境复杂严峻。
  公司主要产品黄金价格有望受到避险需求的支撑,锑品行业面临共给增大而需求
  减缓影响,存在较大下行压力,钨品价格将继续保持低速增长态势。报告期内,
  公司实现销售收入 1,246.090.97 万元,同比增长 20.68%;实现利润总额 35,161.55
  万元,同比减少 2.37%;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041.14 万元,同比
  减少 10.53%;实现每股收益 0.22 元。公司主营业务呈现出趋向稳定的态势。

      报告期内,公司共生产黄金 39,533 千克,同比增长 24.44%,其中生产标准
  金 37,229 千克,含量金 2,304 千克;黄金自产产量 4,860 千克,同比下降 2.16 %;
  生产锑品 31,836 吨,同比下降 4.61%,其中精锑 10,227 吨,氧化锑 17,203 吨,
  含量锑 2,305 吨,乙二醇锑 2,101 吨;生产钨品 2,290 标吨,同比下降 1.04%,全
  部为仲钨酸铵。

       公司 2018 年度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项目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同比增减    同比增减
      有色金属开采         215,017.13      103,002.90        52.10%     -6.53%      -10.34%
      有色金属冶炼         91,716.13        81,111.55        11.56%     -1.13%      -2.54%

      报告期内,公司黄金销售收入 1,079,452.40 万元,同比增长 25.95%,主要原
  因是外购非标金业务增长。锑品销售收入 126,295.16 万元,同比增加减少 11.03%,
  主要原因是销量减少,销价下降。钨品销售收入 31,430.05 万元,同比增长 26.12%,
  主要原因是销价上升。

  三、 发行人 2018 年度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变动比例
          项目                                                                      变动原因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
         总资产                   688,742.18          688,631.51       0.02%
         总负债                   196,240.58          225,002.59      -12.78%
         净资产                   492,501.60          463,628.93       6.23%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83,231.42          456,085.07       5.95%
    资产负债率(%)                     28.49%           32.67%        -4.18%
        流动比率                          0.95              1.24      -23.39%
        速动比率                          0.62              0.86      -27.91%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0,550.76           42,596.77       -4.80%
                                                 8
         营业总收入            1,246,090.97       1,032,575.12    20.68%
         营业总成本            1,212,291.58        994,560.87     21.89%
          利润总额               35,161.55          36,013.50      -2.37%
           净利润                25,921.52          29,326.92     -11.61%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014.15          30,283.13     -10.79%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     68,774.46          65,537.85      4.94%

      EBITDA 利息倍数                  6.35               6.47     -1.8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77,911.91          47,869.17     60.74%    营业收入增长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46,742.14         -44,933.75     -2.65%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33,477.59           9,918.06   -437.54%
                                                                            动有关的现金增加
      贷款偿还率(%)             100.00%            100.00%
      利息偿付率(%)             100.00%            100.00%

        重要财务数据变动幅度超过 30%的原因见表格中披露。




                                              9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一、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278 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
超过 9 亿元公司债券。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1 月 7 日发行,发行规模为 5 亿元。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和发行登记费用后的净额为 49,680 万元。

    本期债券合计发行人民币 5 亿元,本期债券扣除承销费用之后的净募集资金
已按时汇入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户。

二、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和发行登记费用后的净额为 49,680 万元,
18,280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31,400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归还中国银行沅
陵分行贷款 4,200 万元,归还工商银行沅陵支行贷款 11,700 万元,归还浦发银行
长沙分行贷款 2,380 万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募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无。




                                    10
第四章   本期债券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重大变化情况


  本期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2018 年内发行人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11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8 年度,发行人未发生须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有
人会议。




                                 12
第六章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

                                   情况


    一、本期公司债券本次偿付情况

    本期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 2012 年 11 月 7 日。本次
公司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本次公司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 2019 年 11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公司债券已于 2013-2018 年的 11 月 7 日支付了 6
次债券利息。

    二、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

    2018 年内发行人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较为有效执行了本期债券
的相关偿债保障措施,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指定公司财务部门
牵头负责协调本期债券的偿付工作,并通过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在每年的财务预
算中落实安排本期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证债券持有人
的利益。

   2、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本期债券引入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
发行人已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债
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从制度上保障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按时、足额偿付。发行人将严格按照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定期向债券受托
管理人报送承诺履行情况,并在可能出现债券违约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便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时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本期
债券存续期间,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监
督,并在债券本息无法按时偿付时,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行
                                    13
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

    3、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发行人已按照《试点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
定为本期债券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
本期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
保障本期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4、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将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按照募集说
明书以及根据与证券登记公司的约定将到期的债券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证券
登记公司指定的账户;预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或本金;订立可能对还本付息产生
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 10%
以上的重大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超过发行人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仲裁、诉讼;
拟进行超过发行人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债务重组;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债券被暂停转让交易;提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拟变更债券受托
管理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之事项或进入破产程序;其他可能对债券
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偿债能
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
偿债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当公司发行可能影响本次债券偿付的重大事项时,
就上述事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时,公司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债券本息安
全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
对措施。




                                  14
第七章    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

                                   况


    根据本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 2012 年
5 月 4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有
关决议,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
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2018 年内未发生发行人需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形。




                                   15
                第八章     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2018 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通过对发行人主体长
期信用状况和发行的 2012 年公司债券进行跟踪评级,确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作为本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
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16
                     第九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 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 2018 年度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二、 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涉案金     是否形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理       诉讼(仲裁)判决
             额(万     成预计             诉讼(仲裁)进展
基本情况                                                                  结果及影响           执行情况
             元)         负债
                                                                        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   已向法院报送
公司与鑫矿
                                                                        出具民事调解书:      强制执行申请
矿业借款合     600        否                      -
                                                                        由被告于 7 月 15     但对方无财产
  同纠纷
                                                                        日前偿还湖南黄         可执行。
                                                                        金股份借款本金
                                                                            600 万元
                                 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出具(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 16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公司自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朝行、
                                 李学进、沈志宏林木资产损失款人民
                                 币 60 万元。公司递交上诉状,湖南省
刘朝行、李                       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分别于 2016 年
学进、沈宏                       9 月 21 日、2017 年 2 月 16 日开庭审
                                                                      判决驳回原告诉
志诉公司环     60         否     理本案,2017 年 8 月 22 日收到二审裁
                                                                          求。
境污染责任                       定书,裁定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
  纠纷                           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 16 号民
                                 事判决案件发回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审。2017 年 12 月收到怀化市中级人
                                 民法院传票,本案已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开庭审理,重审案件尚未判决。2018
                                 年 6 月 7 日判决驳回刘朝行、李学进、
                                     沈宏志上诉请求,公司胜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9
国电康能科
                                 月 21 日立案受理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
技股份有限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康能")诉安化
公司诉辰州
                                 渣滓溪合同纠纷案。湖南省安化县人       判决驳回原告诉
矿业子公司   1,149.94     否
                                 民法院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立案受理       求。
安化渣滓溪
                                   了安化渣滓溪矿业诉国电康能合同
矿业合同纠
                                 纠。安化渣滓溪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
    纷
                                 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市石景
                                                  17
                            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安
                            化渣滓溪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 6239
                            号民事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 01 民辖终 199
                            号裁定驳回上诉,本案移送北京市石
                            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2016 年 7 月 12
                            日,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审理,2017 年 5 月 17 日北京石景山区
                            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2018 年 9 月
                            29 日北京石景山人民法院一审开庭驳
                                       回原告诉求。
辰州矿业子
公司安化渣
                            2018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向北京石景
滓溪矿业诉
                            山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
国电康能科   608.9     否
                            国电康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608.9
技股份有限
                                           万元。
公司合同纠
    纷
溆浦县华能                  债权人大会后部分债权人不认可判决
矿业有限公    127      否   结果,2018 年 10 月 15 日向法院提起
司破产清算                           127 万上诉请求。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6 日立案,2016 年 6 月 21 日一审开庭,
                            驳回诉讼请求。2016 年 10 月邓崇庆等                      2018 年 9 月 5
                            人不服一审判决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                         日,邓崇庆等
邓崇庆等诉
                            院提起上诉,2017 年 3 月 29 日本案二                    189 人向益阳市
湘安钨业环                                                         判决驳回原告诉
              360      否   审由法院电话通知到庭咨询,组织调                         中级人民法院
境污染责任                                                             求。
                            解。2017 年 12 月 6 日二审裁定撤销一                    二审上诉。2019
  纠纷
                              审判决发回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年 1 月 15
                            2018 年 6 月 25 日在安化县人民法院开                     日开庭,待判
                            庭审理。2018 年 8 月 24 日,判决驳回
                                        原告诉讼请求。
湖南省第二
工程有限公
                            2018 年 12 月 6 日官庄法庭开庭,待判
司建设工程   1,243.8   否
                                              。
施工合同纠
    纷
湖南黄金洞                  该案正一审审理中,我方证据(三权       一审未完结。我
大万矿业有                  公司价格评估报告)因存在程序上问       方依据证据存在
限责任公司    686      否   题法院不予采用,法院拟对大万挡土       程序上问题,对
与湖南楚湘                  墙损失进行重新评估,目前法院暂未       案件损失金额的
建设工程有                    抽签决定哪家评估公司重新评估         确定有一定影
                                             18
限公司、湖                                                 响,不利于我方
南省勘测设                                                 追究侵权方责
计院和湖南                                                     任。
和天工程项
目管理有限
公司合同纠
    纷
                                                           2018 年 5 月仲裁
                                                           驳回戴兴国确认
                                                           劳动关系申请;
新龙矿业与                                                 戴兴国向邵阳县
戴兴国确认                                                 人民法院、邵阳
              64      否          仲裁、诉讼均已结案。
劳动关系仲                                                 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案                                                     提起诉讼,法院
                                                           均驳回戴兴国确
                                                            认劳动关系申
                                                                请。
                                                           2018 年 3 月 27 日
新龙矿业与                                                 邵阳市中级人民
文雪梅市人                                                 法院二审,支持
             65.08    否              二审已结案。
社局行政工                                                 新龙矿业诉请,
伤认定一案                                                 确认文爱君为视
                                                              同工亡。
其他诉讼事
项:辰州矿
业健康权纠
              96      否                   -                       -
纷、新龙矿
业劳动关系
仲裁案等



        三、 相关当事人

             报告期内,本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均未发生变动。




                                           19
                           第十章    其他事项


    如果本期债券在报告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请项目组说明事件基本情况
和处理结果:
(一)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经查阅发行人 2018 年年度报告,未发现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
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发布了对“12 湘金 01”的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债券信用等级为 AA+级。本期债券信用评
级未发生变化。

(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经查阅发行人 2018 年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主要资产被
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四)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 2018 年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未能清偿到
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经查阅发行人 2018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累计新增借
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情形。

(六)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经查阅发行人 2018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放弃债权或
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情形。

(七)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20
    经查阅发行人 2018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经查阅发行人 2018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作出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经查阅发行人 2018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未发现发行人涉及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债券增信机制、债券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变
更。公司按计划按时足额偿付,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承诺等,同时资信评级机构与受托管理人充分发挥了作用,确保债券安全付
息、兑付的保障措施的更好实施。

(十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经查阅发行人 2018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情况未发生重大变
化。

(十二)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阅发行人 2018 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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