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黄金:公司章程修正案2020-03-24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湖南省国资委党委巡察组对公司
章程修改提出的整改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本章程规定属于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的事项,未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建
议的,不得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二、增加条款
在原一百五十九条前增加 1 条作为新的一百五十九条,一百五十九条变更为
一百六十条,其他条目相应变更。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未事先征求并得到公司党委的正式意见建议,总经理不得
对职权范围内但属于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专项向公司党委报告公司党组织重点监督事项
的执行情况,主动接受公司党组织的监督。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