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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黄金: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28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
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
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授权,公司各子公司、部室、中心和
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接待特定对象采访、调研,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
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通过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
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
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
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
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负责特
定对象接待事务具体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九条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
参与特定对象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
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十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第四章   接待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
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者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
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三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做出报道。
    第十六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
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十八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等相关活动,应提前与证券部取得联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公司相关部门及
时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特定对象来访
承诺书(见附件1)。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董事会秘书
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公司其他人员参加。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谈话记录(见附件2),
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
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
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
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
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
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
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
正式披露。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

                                承     诺    书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___   年     月     日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
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
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会谈纪录

调研时间                   年   月   日               调研地点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调研对象
             □董事                   □其他高管       □其他

来访人数                                               记录人
                                                                                       是否签署
  序号              单位             调研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承诺书
   1                                                                               □是     □否

   2                                                                               □是     □否

   3                                                                               □是     □否

                                                 谈话记录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