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黄金: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06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 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南
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以下相关事项进行认
真核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171 号文》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2.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和《171 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171 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
《171 号文》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 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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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7.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
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经
营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
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为了达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
管理办法。其中,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指标。上述三个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三个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股东回报
和公司价值创造能力、企业持续成长能力和企业运营质量。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
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
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
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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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
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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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甘亮 郑武生 戴塔根
202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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