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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明装备:关于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8-11-13  

						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18〕080 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8年11月12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如下: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1日-2018年11月12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
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1日
15:00至2018年11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
金沙江路2281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肖毅先生
    (7)会议通知: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号)。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1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 名,代表
公司股份数为 280,986,14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7.01%。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 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80,986,140 股,占股权登记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7.0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986,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58,0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朱国光先生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986,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58,0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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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 选举非独立董事朱国光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0,986,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758,04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朱国光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祯、刘瑞广
    3、结论性意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
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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