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7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9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其
他任何第三方组织提供的担保。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
署对外担保的合、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
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以及其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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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对外担保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
请担保人且该担保风险较小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同意或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确定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在决定担保前,由被
担保方提供经营、财务、资信等基本资料,经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对被担保人提供
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验证,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后,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可否提
供担保的书面报告,经公司经理层审核相关资料确认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了解被担保人
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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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
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担保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 担保申请人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四) 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 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 担保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
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和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
保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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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担保行为。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二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
订立后,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负责保管,并注意担保时效期限。对外担保的债务
到期后,应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进行分析,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
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
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如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
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或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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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要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
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依据本制度履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
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须经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的任何部门及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
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
形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第六章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
保产生的严重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
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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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
同。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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