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明装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7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9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

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及各种形式的其他对外投资活动。公

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也适用于本办法。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

投资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

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



                                       1
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

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

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或减少投资;

    (三)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开发项目;

    (四) 通过买卖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转让行为;

    (五)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公司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项目的评审、指导及决策支持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

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对外投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投资部应根据项

目情况逐级向战略委员会、总经理、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未达到第七条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


                                     3
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十条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均须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不得由总经理自行决策。


    第十一条     上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

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

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公司下

设战略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项目的评审、指导及初步决策支持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二)公司投资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

策提供建议;

    (三)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

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

    (四)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

益管理。对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公司账户。财务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



                                       4
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

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

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董事会

办公室须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

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一)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投资部或各职能部

门向总经理提出;

    (二)项目初审:总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指派专门部门对项目是否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

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审核:属于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总经理可根据分

析和评估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属于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须上报公司董

事会,由董事会决定或上报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

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相应权限,投资事项审议通过或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总经


                                      5
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协议的签署和具体投资管理事宜。


    第十八条     投资协议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但该投资协议须经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等有关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订立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

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按照审批标准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或者总经理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投资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跟进、监督、管理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书面记录

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后者亦应及时做出反应,如属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战略委

员会、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具体管理按照《公司章程》、

《子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

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6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

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

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项目执行团队、投资部负责人、

公司财务部进行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投资负责人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

至少每年一次向战略委员会或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



                                       7
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

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

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

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

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的程序;

    (四)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执行;

    (五)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

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

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七)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公司审计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下重大事项的情


                                       8
况,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子公司必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联络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送真

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便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

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予以纠

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监事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应董事、监事的职务,并视情况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


                                       9
会应当罢免相应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办人员在对外投资过程中

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赔偿公司

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免除相关人员的职务,并视情

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

定,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监事应当予以赔偿。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股东会

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建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少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7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