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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明装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2019-04-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和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作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法
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装备”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
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公司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因公司出口海外销售业务占比重较高,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等外币进行结
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
    为防范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负面影响,实现公司资金
的保值增值,有效预防和规避外汇市场风险,公司拟与银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
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目
的是充分利用外汇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
注于生产经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公司仍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
    1、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
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有美元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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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构性远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结构性远期及其他外汇衍
生品等业务。
    2、资金规模: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累计开展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 3,000 万美元。
    3、期限及授权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
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授权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
可以滚动使用。
   4、交易对方:银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结售汇汇率报价可
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
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四、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严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
易。公司将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监控业务流程,评估风险,监督和跟踪交易情况。
    五、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简析
    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日常经营需要
和防范汇率风险为前提,目的是减少汇率大幅度变动造成的预期风险,并且能够
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减少汇兑损失,降低财务
费用。
    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
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其应用指南,对拟开展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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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议案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事项,签署相关法
律文书,办理有关手续。
    八、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总额度不超过 3,000 万美元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就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该业务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而是以套期保值为手段,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的业务,有利于控制汇率风险,减少汇率波动
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择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不超过 3,000 万美元。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宜已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原因系公司出口海外销售业务
所占比重较高,为避免汇率出现较大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实现公司资金
的保值增值,具有必要性。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风险控
制措施,并做了相应的可行性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在使用不超过 3,000 万美元的额度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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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余 姣                                    李 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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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靳   磊                                  张建军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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