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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明装备:2018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9-04-27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索引                                      页码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4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联系电话:                    +86(010)6554 2288
                                                     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telephone:                   +86(010)6554 2288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
                      ShineWing                      N o. 8, Chao yang men Bei dajie ,
                                                     D o n g c h e n g D i s t r i c t , B e i j i n g , 传真:        +86(010)6554 7190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100027, P.R.C hina                                  facsimile:   +86(010)6554 7190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XYZH/2019JNA40074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装备公司)董事
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18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
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华明装备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以及保证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与财务报表相关
的内部控制。我们的责任是对华明装备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
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
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是否
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
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
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鉴证
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我们认为,华明装备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8年12月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华明装备公司2018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毕强




                                          中国注册会计师:唐守东




            中国    北京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
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
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
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
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
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
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
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
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
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
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本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全部下属公
司,纳入评价范围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两个层面内
容:(1)公司层面内容包含:内部环境、风险评估、内部审计、企业文化、社会责任、信
息与沟通、内部监督。(2)业务层面内容包含: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生产管
理、资金活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人力资源、募集资金管理、政府专项资金管理、
费用管理、对外投资、担保业务、财务报告、信息系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
求,结合本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
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直接取决于由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
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
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 定量标准:公司以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进行衡量

评价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   经营收入总额的 1%≤错报<    错报<经营收入
营业收入
                       2%               经营收入总额的 2%          总额的 1%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资    错报<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     错报≥资产总额的 1%
                                            产总额的 1%              的 0.5%


    (2)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

                                       2
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2) 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
       错报;


    3) 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4) 其他可能造成公司财务报告被认定为无效情形的。


    重要缺陷:具有以下情形,认定为重要缺陷:


   1)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
       应的补偿性控制;


   4)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
       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认定标准;


    (2)定性标准: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3)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3
    5)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6)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其它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董事长: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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