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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明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30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明电力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
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 23,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
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3,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新修订和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通知要求,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大力




冯正权




杨迎建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