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迅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0-20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光迅科
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拟与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电信科学技术第十
研究所有限公司、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华信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
山东国迅量子芯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所需,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意将《关于
补充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余少华、夏存海、吴海波应按规定
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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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泉 郑春美 肖永平 冉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