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迅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8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光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
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
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曹芳等 15 人已离职,根据公司《201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述离职的激
励对象将被取消激励资格,已授予曹芳等 15 人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
计 33.9 万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我们同意公司按照上述原因回购并注销曹芳等
15 人持有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5067 元/股,其回购价
格及股份数量系依据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进行确认。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对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丁明等 21 人已离职,根据公司《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章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上述离
职的激励对象将被取消激励资格,已授予丁明等 21 人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合计 80.7 万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我们同意公司按照上述原因回购并注销
丁明等 21 人持有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9.55 元/股,其回
购价格及股份数量系依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刘泉 郑春美 肖永平 冉明东
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