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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迅科技:收购报告书2018-12-1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 市 公 司 名 称: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 票 上 市 地 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光迅科技

股    票    代      码:002281




收 购 人 名 称: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 购 人 住 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通   讯    地    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
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
光迅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在光迅科技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
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系由于国务院国资委将持有的武汉邮科院全部股权无偿划转
至收购人,导致收购人间接持有光迅科技 44.12%的股份。

     本次无偿划转已经国务院国资委以国资发改革[2018]54 号文件批准;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已触发收购人要约收购光迅科技
股份的义务,中国证监会已经豁免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
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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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收购人声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释 义................................................................................................................. 5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6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6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6
三、收购人主要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7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8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8
六、收购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9
七、收购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
构的简要情况.................................................................................................................. 9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10
一、收购目的................................................................................................................ 10
二、收购决定................................................................................................................ 10
三、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10
第四节 收购方式..........................................................................................................11
一、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11
二、本次收购具体方案................................................................................................ 11
三、本次无偿划转的主要内容.................................................................................... 12
四、本次收购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12
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 13
第六节 后续计划......................................................................................................... 14
一、未来 12 个月内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
调整的计划.................................................................................................................... 14
二、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
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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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来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14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14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15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15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15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6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6
二、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情况............................................................................ 16
三、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情况............................................................................ 17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9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交易情况............................................................ 19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情况........................................ 19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
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19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19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
一、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
二、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
三、本次收购涉及中介机构及其相关经办人员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前 6 个月买卖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1
第十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22
一、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 22
二、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制度及会计政策........ 22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23
收购人声明................................................................................................................... 24
法律顾问声明............................................................................................................... 25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26
一、备查文件................................................................................................................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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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查地点................................................................................................................ 27
收购报告书附表...........................................................................................................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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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收购人、中国信科、
                    指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
 光迅科技、上市公司        指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81)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烽火科技
 武汉邮科院                指
                                92.69%股权
                                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光迅科技控股股东,持有
 烽火科技                  指   光迅科技 285,748,311 股股份,占光迅科技总股本
                                的 44.12%,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电信科研院                指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武汉邮科院 100%股权无
 本次无偿划转              指
                                偿划转至中国信科的行为
                                中国信科经本次无偿划转取得武汉邮科院 100%的
 本次收购                  指   股权,导致间接持有光迅科技 285,748,311 股股份
                                (占光迅科技总股本的 44.12%)的行为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买卖上市
 《自查报告》              指   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国浩律师(武汉)事务
                                所关于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国
                                浩律师(武汉)事务所经办律师关于买卖相关上市
                                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律顾问                  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修订)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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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L0GG411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童国华

 注册资本                  3,000,000 万元

 住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通信设备、电子信息、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软件、电子商务、
                           信息安全、广播电视设备、光纤及光电缆、光电子、电子元器件、集
                           成电路、仪器仪表、其他电子设备、自动化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研制、
                           销售、技术服务、系统集成(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通信、
                           网络、广播电视的工程(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施工;投资
 经营范围
                           管理与咨询;房产租赁、物业管理与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
                           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承包境外通信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
                           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
                           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8 年 8 月 15 日至长期

 股东名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邮政编码                  430205

 联系电话                  027-81618967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2018 年 6 月 26 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
司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8]54 号),
同意武汉邮科院与电信科研院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信科,由国务院国资委
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国信科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取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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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科为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
之日,中国信科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信科 100%的股权,为中
国信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主要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一)收购人主要业务

     中国信科经营范围为通信设备、电子信息、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
软件、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广播电视设备、光纤及光电缆、光电子、电子元
器件、集成电路、仪器仪表、其他电子设备、自动化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研制、
销售、技术服务、系统集成(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通信、网络、广
播电视的工程(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施工;投资管理与咨询;房产
租赁、物业管理与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承包境外通信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
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
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信科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设立,是为武汉邮科院
与电信科研院实施联合重组而新设,具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未来主要从
事信息通信行业项目投资及管理业务。

     (二)收购人下属核心企业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尚未控股或投资任何企业。

     (三)收购人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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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信科为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信科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成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中国信科成立尚不满一年。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成立至今,中国信科未受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信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童国华        男             董事长         中国     北京              否

  鲁国庆        男         副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     武汉              否

  刘会亚        男             职工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王丽峰        女             外部董事       中国     上海              否

  向永忠        男             外部董事       中国     武汉              否

  罗建川        男             外部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郑清智        男             外部董事       中国     北京              否

  吕卫平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武汉              否

  黄志勤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北京              否

  徐宏志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北京              否

  余少华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武汉              否

  夏存海        男             总会计师       中国     武汉              否

  陈山枝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北京              否

  何书平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武汉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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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陈建华        男         董事会秘书       中国     武汉              否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实行机构改革,截至本报告
签署之日,国务院国资委尚未向公司委派监事,公司监事会组成人员尚未落实
到位。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健全公司内部法人治
理结构。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信科未控股或投资任何企业,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持有或控制任何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形。




     七、收购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

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信科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任何境内外银
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的股份/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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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为了促进资源优化整合、推进优势互补,增强我国信息通信科技创新综合
实力;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改革[2018]54 号”文,拟将国务院国资委持
有的武汉邮科院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国信科。




     二、收购决定

     1、2018 年 6 月 26 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
公司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8]54 号),
同意武汉邮科院与电信科研院进行联合重组,新设中国信科,由国务院国资委
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将武汉邮科院与电信科研院整体无偿划入中国信
科,中国信科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

     2、2018 年 12 月 13 日,中国信科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豁免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41 号),核准豁免中国信科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
而控制光迅科技 285,748,311 股股份,约占光迅科技总股本的 44.12%而应履行
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
置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计划;若收购人在 12 个月以后作出增持或
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中国信科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
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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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信科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收购前,烽火科技持有上市公司 285,748,31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44.12%,武汉邮科院持有烽火科技 92.69%股权,国务院国资委持有武汉
邮科院 100%的股权,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收购人未直接
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二、本次收购具体方案

     本次收购方式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即国务院国资委将持有武汉邮科院的
10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国信科。

     本次无偿划转后,收购人通过武汉邮科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285,748,31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4.12%,成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但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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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无偿划转的主要内容

     2018 年 6 月 26 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
司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8]54 号),
同意武汉邮科院与电信科研院进行联合重组,新设中国信科,由国务院国资委
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将武汉邮科院与电信科研院整体无偿划入中国
信科,中国信科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




     四、本次收购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无偿划转所涉及的国务院国资委持有的武汉
邮科院 100%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根据光迅科技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 2018 年 10
月 18 日,本次划转涉及的烽火科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
权利受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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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系因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所致,即国务院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武汉邮
科院的全部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国信科,不涉及收购对价的支付和付款安排,故
本次收购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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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

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
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未来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中董事的人
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
收购人亦未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达成任何合
同或者默契。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
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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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
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
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
重大影响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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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上市公司的
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等不因本次收购而发生
变化。本次收购不会影响光迅科技的独立经营能力,光迅科技在采购、生产、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

     为保证光迅科技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具体如下:

     “本次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完成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控股
权期间,本公司自身并通过相关直接持股主体将持续在人员、财务、机构、资
产、业务等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相互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
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




     二、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情况

     (一)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中国信科成立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是为武汉邮科院与电信科研院实施联
合重组而新设,具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未来主要从事信息通信行业项目
投资及管理业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信科尚未控股或投资任何企业,
亦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收购后,中国信科将成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为了确保上市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避免中国信科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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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中国信科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
诺》,具体如下:

     “1、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控股权或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公司
及下属公司将不采取任何行为或措施,从事或参与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且不会侵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
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未来设立其他子公司或合营、联营企业从事与上市公司及
其子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用其他的方式直接或间接的参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主营业务;

     2、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可能在将来与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方面构
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或与上市公司发生实质利益冲突,本公司将促使与上市公司构
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
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3、本公司不会利用从上市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与
上市公司现有从事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4、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情况

     (一)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中国信科系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
之日,中国信科未控股或投资任何企业。本次收购前,中国信科与光迅科技之
间未发生过关联交易。

     (二)本次收购完成后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如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收购人
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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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国信科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
诺》,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
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
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
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善意、严格地履行与上市公
司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

     2、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确保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
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本公司关联方;本公司
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公司关联方履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
联交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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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高于上市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
交易。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

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
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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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
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等有关规定,中国信科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本次收购涉及的中介机构、相关经
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本次无偿划转批复日(2018 年 6 月 26 日)前六个月即
2017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8 年 6 月 26 日期间买卖光迅科技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
查。

     一、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无偿划转批复日(2018 年 6
月 26 日)前 6 个月,收购人不存在买卖光迅科技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

日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
次无偿划转批复日(2018 年 6 月 26 日)起前 6 个月,收购人副总经理余少华、
总会计师夏存海曾有减持光迅科技股票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操作日期              操作方向   变更股数(股)   交易价格(元)
                                                                                     28.35
余少华    副总经理         2018 年 3 月 19 日          卖           20,000
                                                                                     28.45
                           2018 年 3 月 7 日           卖           25,000          26.307
夏存海    总会计师
                           2018 年 3 月 9 日           卖           25,600          26.503

     余少华、夏存海上述减持光迅科技股票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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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12 月 7 日,光迅科技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董事减持股份预
披露公告》,对余少华、夏存海等在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的减
持计划进行了披露;光迅科技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2018 年 3 月 13 日
和 2018 年 3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董事减持股份进展公告》,对相关减持股份
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在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后,2018 年 6 月 29 日光迅科技披
露了《关于董事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对最终减持计划执行结果进行了
披露。

     中国信科副总经理余少华、总会计师夏存海的上述减持行为符合《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预披露公告披露的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
减持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利用任何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从
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中国信科副总经理余少华、总会计师夏存海在按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
前提下减持光迅科技股票的情况外,在本次无偿划转批复日(2018 年 6 月 26 日)
前 6 个月,中国信科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光
迅科技股票的情况。




     三、本次收购涉及中介机构及其相关经办人员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前 6 个

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无偿划转批复日(2018 年 6
月 26 日)前 6 个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相关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
存在买卖光迅科技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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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一、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

     中国信科为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
国务院国资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信科设立尚不满一年,尚未形成完
整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不存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




     二、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制度及会计政策

     中国信科为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
国务院国资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信科设立尚不满一年,尚未形成完
整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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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披露要求,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
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重大事项,也不存在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提供的其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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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信科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中国信科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电信科学技术
研究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8]54 号);

       (四)中国信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变更的说明;

     (五)中国信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5-1 中国信科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 中国信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六)收购人所聘请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6-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经办律师关于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
告;

     (七)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
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八)中国信科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
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声明;

       (九)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
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十)本次收购相关的其他材料:

     10-1 中国信科相关声明与承诺;

     10-2 中国信科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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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中国信科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10-4 中国信科关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10-5 中国信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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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武汉市
                      限公司
股票简称              光迅科技                股票代码              002281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
收购人名称                                    收购人注册地          开发区高新四路 6 号
                      团有限公司
                                                                    烽火科技园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变化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
                      是      否                                    是       否 
公司第一大股东                                司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是否对境内、                            收购人是否拥有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是              否           境外两个以上上市公 是          否 
持股 5%以上                                   司的控制权
收购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收购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   流通 A 股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     0股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     0%
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 流通 A 股
本次收购股份的数
                      持股数量: 285,748,311
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比例:   44.12%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持续关联交      是               否 
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同业竞争或      是               否 
潜在同业竞争
收购人是否拟于未
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是               否 
持
收购人前 6 个月是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该      是               否 
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管理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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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管
理办法》第五十条要    是           否    
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否 
金来源                备注:本次收购系国有股行政划转形成,不涉及对价支付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否    
                      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备注:本次收购系国有股行政划转形成,属于可免予聘请财务顾问的
                      情形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
得批准及批准进展      是           否    
情况
收购人是否声明放
弃行使相关股份的      是            否   
表决权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
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收购
报告书及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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