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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迅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9-12-2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事项,在审阅有关

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未发现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有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形;

同时,也未发现激励对象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
予额度、授权日、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

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整体业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无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刘泉             郑春美               肖永平             冉明东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